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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來義鄉古樓國民小學

教導處公告彙整

有關111學年度獎勵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校充實本土語文師資,或參與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師參與專業知能活動敘獎案,請轉知所屬教師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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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5月5日屏府教學字第11218225700號函續辦。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第捌點獎勵機制,符合下列條件之教師、學校人員,依不同項目(同1人不限1個項目)核予敘獎如下:
(一)學校於111學年度積極鼓勵教師,且教師積極參與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以下稱語言能力認證),符合以下條件者:
1、教師持續2年以上報名參與中高級以上之語言能力認證(含未通過至通過),核予敘嘉獎1次。
2、教師於取得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認證,且實際教授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包含跨校兼課),核予敘嘉獎1次。
3、教師總數1/6 以上取得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認證,且其中至少1名實際教授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之學校或學校積極支持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並提供該等教師實質協助(協助申請報名費補助或團體報名)之行政人員(含校長),核予敘嘉獎1次,每校1名。
4、符合第2、3點之人員,不得與本府「獎勵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本土語言績優人員實施要點」第四點重複辦理。
(二)於111學年度積極充實本土語文閩南語文/閩東語文/客語文專長師資之學校,或參與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師,符合以下條件者:
1、教師取得閩南語文/客語文加科登記或專長加註,且實際教授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核予敘嘉獎2次。
2、學校行政團隊(含校長)宣導並支持教師參與培訓及取證等專長知能活動,並提供該等教師實質協助(課務調整、排代或減授課等),核予學校行政人員敘嘉獎2次,每校至多2名,核實提報。
3、符合第1點之人員,不得與本府「獎勵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本土語言績優人員實施要點」第四點重複辦理。
三、請符合資格教師檢具相關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並請學校於112年7月31日前函送本府獎勵名單,逾期不候。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屏東縣政府獎勵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本土語言績優人員實施要點」及獎懲建議名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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