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管理員|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1月3日屏府民戶字第11174623700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旨揭修正辦法,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確保資料應用安全,即日起各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應載明申請事由及資料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如資料使用期限、使用完畢隨案歸檔或銷毀、銷毀程序及期限等),由資料提供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審核。
三、旨揭辦法111年12月26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應用資訊連結系統之連結機關,請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九條規定修正使用戶政資訊管理規定,本府將於每年度辦理連結機關應用戶政資訊連結作業稽核時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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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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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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