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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12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1392號函辦理。
二、該要點業經教育部112年4月11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1192A號令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學生社團(團隊)納為績優學校範疇,並自績優團體獎刪除之。
(二)增訂教育部評選小組推薦績優學校之機制。
(三)增訂決選評選小組得辦理實地訪視。
(四)修正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優先獲獎年限;考量藝術貢獻獎與社會教育貢獻獎事蹟可能有別,刪除同年度不得同時獲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規定。
三、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教育部特辦理旨揭獎項,獎項類別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團隊)、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四、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112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請於112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7月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
五、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請各團體、法人及學校踴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前揭推薦資料,請各推薦單位務必填寫推薦意見且加蓋印信,於期限內(112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紙本、佐證資料與電子檔光碟送達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本府南棟5樓)辦理。
七、應送各項資料注意事項,如下:
(一)推薦表:
1、本表格一律與用A4紙張,請依格式增頁填寫,以8頁為限。
2、表格內各欄位填寫內容請依照填寫說明與限制填寫,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無法上傳網站,並同意授權由初審、決審機關潤飾,俾製作相關媒體宣傳資料。
3、本推薦表應送紙本一份(正本)及電子檔。
(二)佐證資料(紙本):請擇要精簡敘述,以A4紙裝訂成冊(每冊限200頁,最多以2冊為限),並請加製封面與目錄,1式1份。
(三)應送電子檔資料(光碟):
1、推薦表word檔。
2、佐證資料pdf檔:受推薦團體或人員可上傳3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上限20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3、照片:團體獎項請提供團體或活動相片6張;個人獎項請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生活照」1張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5張,以單位名稱或姓名為檔名並編號(簡易敘述照片內容),解析度至少300dpi,圖片大小至少1Mb。
八、「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推薦部分,請本府社會處轉知;「經輔導立案之藝文團體」推薦部分,請本府文化處轉知。
九、相關推薦表件請上「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網站:http://web.arte.gov.tw/aecp/)下載使用,如有填表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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