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管理員|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2月17日屏府勞動資字第11206107900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3月25日台(77)勞動2字第04895號函,所稱「動員月會」所敘未明,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三、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8日台(82)勞動1字第29269號函釋,因各主管機關如認管轄權有爭議,應依行政罰法第31條規定,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之。且「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僅係行政規則且針對管轄權並無明確規定,不宜排除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規定之適用,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四、隨文檢附上開函釋影本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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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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